中平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113.9.13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 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的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依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定為「桃園市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與校址同,並由學校提供適當場所及設備供家長會辦理會務及活動使用。 前項所稱家長,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如學生畢業或轉學,則家長自動喪失家長會代表或委員資格,惟得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改聘為顧問。
第 三  條 家長會宗旨:
一、 協助並建議中平國小推動各項事務。
二、 爭取校方、學生和家長福祉。
三、 扶助弱勢,縮減學習落差。
四、 推廣客語、原住民語、閩南語、新移民語及多元傳統、語言與文化。
五、 協助推廣課後活動,發展科技、環保、藝文與體育等活動。
六、 敦親睦鄰,整合家長、志工、校友與各界資源。
第 2 章 組織及任務
第 四 條 家長會依層級設立:
一、 班級家長會(各班級)
二、 家長代表大會(全年級)
三、 家長委員會(全年級)
四、 常務委員會(全年級) 本組織章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留校存查,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處理及運用。各班級家長代表名單及個資由家長會幹事統計並保管,未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不得公開予任何人。
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經營及協助推展,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家長代表大會得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聽取校務及家長會會務執行報告。
六、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八 條 一、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並分別由各年級選任三人至五人,另各置候補委員一人至三人(不含特教班代表)。但班級數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二、家長委員會應至少各置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三、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互選之。
第 九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二、執行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研擬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件。
六、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課後活動,舉辦親師聯誼、座談及講演等活動,促進家長、學生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七、推選常務委員。
八、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九、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 十 條 家長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設下列工作小組:
(一)教務組(教學環境與教學事務、特色發展等)。
(二)學務組(學生事務及學生社團、校際活動、比賽事宜、重大偶發事項等)。
(三)總務組(環境綠化美化、營繕工程、門禁、餐理及安全防護等)。
(四)輔導組(輔導支援、急難救助、整合鄰里、校友與社會資源)。
(五)志工組(協助志工團及相關事宜)。
(六)研發組(議事協助、統籌、推廣與人事、考核事項)。 前項各組組長得由會長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遴聘家長、家長代表或由委員登記擔任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 十一 條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於家長委員會每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選之,其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原則為七人,得設後補常務委員三人。
第 十二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組織。
第 十三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 家長會為提供教育諮詢並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 3 章 權利與義務
第 十四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 家長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家長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 十五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家長會組織章程及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第 4 章 會議
第 十六 條 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導師為召集人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十七 條 家長代表大會召開時應依以下規定進行:
一、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家長代表大會以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
二、 應有家長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三、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通知家長代表,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四、 家長代表大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有四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五、 家長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影像、文字等具公開及代表性之圖樣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前項會議得邀請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列席。
第 十八 條 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應依以下規定進行:
一、 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家長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三、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應於家長委員會相關網路或以紙本通知全體家長委員。
四、 家長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五、 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影像、文字等具公開及代表性之圖樣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六、 如家長委員會連續二次皆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得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前項會議得邀請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列席。
第 十九 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時應依以下規定進行:
一、 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 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三、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應於常務委員會相關網路或以紙本公告予全體常務委員。
四、 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常務委員會不得委託出席。
第 二十 條 家長會其它層級會議得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各班級過半數之家長代表,得視需要召開該班級之班級家長會,並邀請該年級之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會長或相關師長出席,相關會議結論須轉報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始具效力。
二、各年級過半數之家長委員,得視需要召開該年級之家長代表會,並邀請常務委員、會長或相關師長出席,相關會議結論須轉報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始具效力。
三、各組組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開相關會議,並邀請相關之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會長或師長出席,會議結論須轉報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始具效力。 家長會違反教育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5 章 選舉、罷免
第 二十一 條 家長會各層級人員之選任辦法,應依以下規定進行:
一、 各年級之家長代表,應先選出該年級之家長委員,續由各年級之家長委員及特教班代表,召開家長委員會,遴選常務委員及會長。
二、 各年級之家長代表選舉家長委員時,得以自願者優先被選任為家長委員,如各年級委員選任人數超過上限時,則採不記名投票,每人最多可圈選人數為擬選出之年級家長委員人數,以得票數較高者,獲選為該年級之家長委員,其次三位為後補委員,如票數相同時,得重選或由該年級之家長代表依公平原則自行決定,並由該家長委員遴選合宜人員管理該年級相關社群平台,如該年級之家長委員不足三人,得由家長委員會指定其它年級之家長委員遞補。
三、 常務委員得經家長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後變更人數,家長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時,應採不記名投票,每人最多可圈選人數為擬選出之常務委員人數,得票數較高者為常務委員,其次三位為後補常務委員,如票數相同者,得重選或由家長委員會依公平原則自行決定。
四、 會長選任方式,由全體家長委員就被選舉人人選(全體常務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每人限圈選一人,可逕行寫上候選人姓名再投入票箱。以得票數過半者,當選為會長;如得票數均未過半,則續以得票數較高之前2名為人選,進行重新投票,並以票數高且過半數者當選為會長,如得票數相同,得再次重新投票或由家長委員會依公平原則自行決定。會長得遴選合宜人員管理各年級代表會、各組別和校友之相關社群平台。
第 二十二 條 家長會人員之遞補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 各年級家長委員之遞補,由該年級之後補委員優先遞補,如該年級無後補委員,得經家長委員會遴選其它年級之合宜者遞補,如無後補委員,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縮減委員人數,但人數不得低於最低門檻。
二、 常務委員之遞補,如無後補常務委員,得經家長委員會遴選合宜之家長委員遞補,如無後補常務委員,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縮減委員人數,但人數不得低於最低門檻。
三、會長出缺時,應視其剩餘任期進行補選作業。如剩餘任期未達三個月,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暫代理會長職務。剩餘任期逾三個月,則由家長委員會進行會長補選,選任新會長後,檢附該次會議紀錄予學校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並補發會長證書。
第 二十三 條 家長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予以解職、解聘或罷免:
一、 家長委員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或連續二次會議無故缺席且未請假亦未找代理人,得經家長委員會表決通過後予以解職。職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二、 常務委員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或連續二次會議無故缺席且未請假亦未找代理人,得經常務委員會全體四分之三以上人員表決通過後予以解職。職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
三、 家長會人員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會譽,或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得經家長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後,予以解職或解聘。職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如為罷免會長案,需依以下條款進行。
四、罷免會長案,須經由家長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人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不得代理或委託),並經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後始能決議。罷免之決議,應自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罷免事由與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予學校,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
第 6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四 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桃園市政府另定之。家境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捐贈者如有參與學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採購案,家長會對其當學年度捐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 二十五 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與志工交流活動。
五、師生及校內社團獎助獎勵及慰問。 六、其他協助學校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用途。
第 二十六 條 家長會經費保管、審核與運用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名財務委員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以該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委員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二、前項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由學校函送桃園市政府備查,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留校彙整,桃園市政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
三、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以學校為名之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四、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顧問及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 7 章 附  則
第 二十七 條 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長發給。
二、家長會副會長、顧問、幹事之聘書,由會長發給。
三、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桃園市政府發給。
第 二十八條 家長會如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桃園市政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二十九 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桃園市政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 三十條 本章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經113學年度第1次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未規定事項,悉依國民教育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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